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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制定依據

行政/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
中華民國89年10月17日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89)臺財證(六)字第04527號令修正發布第三條、第六條、第十二條條文;並增訂第十八條之一條文
  • 公司法 第三百六十九條之十二

    從屬公司為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者,應於每會計年度終了,造具其與控制 公司間之關係報告書,載明相互間之法律行為、資金往來及損益情形。 控制公司為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者,應於每會計年度終了,編製關係企業 合併營業報告書及合併財務報表。 前二項書表之編製準則,由證券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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