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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制定依據

行政/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
中華民國113年3月6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130380965號令修正發布第三十七條條文
  • 證券交易法 第四十四條

    證券商須經主管機關之許可及發給許可證照,方得營業;非證券商不得經 營證券業務。 證券商分支機構之設立,應經主管機關許可。 外國證券商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分支機構,應經主管機關許可及發給許可 證照。 證券商及其分支機構之設立條件、經營業務種類、申請程序、應檢附書件 等事項之設置標準與其財務、業務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則,由主管機關 定之。 前項規則有關外匯業務經營之規定,主管機關於訂定或修正時,應洽商中 央銀行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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