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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制定依據

行政/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
中華民國113年1月10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監字第1130050288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八條之三、第十二條至第十二條之二、第十五條之十一、第十五條之二十、第十五條之二十二、第十五條之三十二條文及第十五條之一附件、第十五條之七附件、第十五條之八附件、第十五條之十一附件、第十五條之一5附件、第十五條之三十二附件、第十五條之三十三附件「股票櫃檯買賣申請書」;增訂第十二條附件、第十五條之三十三附件,自公告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13年1月3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審字第11203638541號函)
  • 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管理辦法 第七條

    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應就下列事項訂定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報請本會核定 之: 一、有價證券櫃檯買賣之申請及終止。 二、自行買賣或代客買賣及其區分方式。 三、委託買賣契約成立之方式。 四、營業時間及買賣單位。 五、買賣價格之公開標示方法。 六、價格升降單位、幅度及初次為櫃檯買賣價格訂定之標準。 七、結算及給付之時間與方法。 八、買賣證券之過戶手續。 九、買賣證券爭議及違規事項之仲裁與處理。 十、其他有關櫃檯買賣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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