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期貨商公司治理實務守則
第四十條
董事會成員宜於新任時或任期中持續參加涵蓋公司治理主題相關之財務、 風險管理、業務、商務、會計、法律或企業社會責任等進修課程,並責成 各階層員工加強專業及法律知識。
第五十一條監察人宜於新任時或任期中持續參加涵蓋公司治理主題相關之財務、風險 管理、業務、商務、會計、法律或企業社會責任等進修課程。
中央法規制定依據
行政/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
中華民國111年11月30日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中期商字第1110005480號函訂定發布全文八條,自112年1月1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11年11月22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110355823號函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