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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制定依據

行政/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
中華民國111年9月27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財字第11104805211號令修正發布增訂第十八條之一、第三十四條之一至第三十四條之三及第三章第五節;刪除第八條條文
  • 保險法 第一百四十八條之三

    保險業應建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其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保險業對資產品質之評估、各種準備金之提存、逾期放款、催收款之清理 、呆帳之轉銷及保單之招攬核保理賠,應建立內部處理制度及程序;其辦 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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