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中央法規制定依據

行政/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5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通傳秘字第10810026550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八條,自發布日施行(原名稱: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提供資訊及閱覽卷宗收費標準)
  • 政府資訊公開法 第二十二條

    政府機關依本法公開或提供政府資訊時,得按申請政府資訊之用途,向申請人收取費用; 申請政府資訊供學術研究或公益用途者,其費用得予減免。 前項費用,包括政府資訊之檢索、審查、複製及重製所需之成本;其收費標準,由各政府 機關定之。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