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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資訊公開法
第二十二條
政府機關依本法公開或提供政府資訊時,得按申請政府資訊之用途,向申請人收取費用; 申請政府資訊供學術研究或公益用途者,其費用得予減免。 前項費用,包括政府資訊之檢索、審查、複製及重製所需之成本;其收費標準,由各政府 機關定之。
中央法規制定依據
行政/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5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通傳秘字第10810026550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八條,自發布日施行(原名稱: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提供資訊及閱覽卷宗收費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