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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制定依據

行政/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中華民國105年1月30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通傳內容字第10548001770號令修正發布第一條條文
  • 衛星廣播電視法 第六十六條(審查費及證照費之收取標準)

    主管機關依本法受理申請審查、核發證照,應向申請人收取審查費、證照費;其收費標準, 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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