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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制定依據

行政/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中華民國113年3月14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通傳北字第11350005750號公告修正發布全文五點,並自即日生效(中華民國113年3月22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通傳北決字第11350008130號函勘誤)
  • 電信管理法 第六條

    申請電信事業登記者,應檢具申請書,向主管機關辦理;其登記事項變更 時,亦同。 前項申請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人與連絡人之名稱及住居所。 二、公司或商業登記文件字號。 三、服務內容及營業概況說明。 四、電信網路架構或公眾電信網路使用證明文件影本。 前項申請書應載明事項不完備者,主管機關應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屆期 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備者,不予受理。 第一項申請書表格式、申請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由主管機關公告之。 股份有限公司組織之電信事業,其最低實收資本額與股東人數達一定之金 額及人數者,應辦理股票公開發行。 前項之一定金額及人數,由主管機關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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