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中央法規制定依據

行政/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中華民國111年3月10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通傳資源字第11143003150號公告修正發布(第四點、第五點),並自即日生效
  • 電信管理法 第四十四條(電信終端設備之審驗)

    連接公眾電信網路之電信終端設備應符合技術規範,並經審驗合格,始得 製造或輸入;其技術規範,由主管機關公告之。 前項技術規範,應確保下列事項: 一、電氣安全之容許。 二、電磁相容及與其他頻率之和諧有效共用。 三、與公眾電信網路之電信介面相容。 電信終端設備之審驗方式、程序、審驗證明之核發、換發、補發、廢止、 審驗合格標籤之標貼、印鑄與使用及審驗業務監督管理之辦法,由主管機 關定之。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