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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制定依據

立法/院務
中華民國89年5月17日行政院臺八十九內字第14014號、立法院(89)臺立制字第1983號令訂定發布全文八條
  • 立法委員行為法 第十四條(保護)

    立法委員因行使職權,而受他人強暴、脅迫或恐嚇,致其本人或關係人之生命、身體、自 由、名譽或財產受有危害之虞時,得通知治安機關予以保護,治安機關亦應主動予以保護 。 前項保護辦法,由行政院會同立法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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