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中央法規制定依據

立法/院務
中華民國100年10月7日立法院第7屆第8會期第四次會議通過修正發布第二條、第三條、第五條、第八條條文
  • 立法院組織法 第三十三條(黨團、政團之組成)

    每屆立法委員選舉當選席次達三席且席次較多之五個政黨得各組成黨團;席次相同時,以抽 籤決定組成之。立法委員依其所屬政黨參加黨團。每一政黨以組成一黨團為限;每一黨團至 少須維持三人以上。 未能依前項規定組成黨團之政黨或無黨籍之委員,得加入其他黨團。黨團未達五個時,得合 組四人以上之政團;依第四項將名單送交人事處之政團,以席次較多者優先組成,黨(政) 團總數合計以五個為限。 前項政團準用有關黨團之規定。 各黨團應於每年首次會期開議日前一日,將各黨團所屬委員名單經黨團負責人簽名後,送交 人事處,以供認定委員所參加之黨團。 黨團辦公室由立法院提供之。 各黨團置公費助理十人至十六人,由各黨團遴選,並由其推派之委員聘用之;相關費用依前 條之規定。 前項現職公費助理於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三月一日至九十四年六月三十日間,由各黨團遴選並 由其推派之委員或各該政黨聘用,並實際服務於黨團之助理年資,得辦理勞動基準法工作年 資結清事宜。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