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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制定依據

立法/院務
中華民國98年1月13日立法院第七屆第二會期第十七次會議通過修正發布第九條條文
  • 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 第三條之三

    各黨團在各委員會席次,依政黨比例分配。分配算式如下: (各黨團人數/院會席次-第三條之二 委員總數)×( 13─依第三條之二抽籤分配至各 委員會委員席次) 依前項算式分配席次如有餘數,且所屬委員尚未分配完竣之黨團,由餘數總和較大者,依 序於未達最低額之委員會選擇增加一席次;各委員會席次均達最低額時,得於未達最高額 之委員會中選擇之,至所分配總席次等於各黨團人數止。 各黨團應於前條委員抽籤日後二日內,提出所屬委員參加各委員會之名單。逾期未提出名 單或僅提出部分名單者,就未決定參加委員會之委員,於各該黨團分配席次抽籤決定之。 前項抽籤辦法另定之。 第一項院會席次之計算,依第三條之二第二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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