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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議事規則
第三十五條
本院議案之表決方法如下: 一、口頭表決。 二、舉手表決。 三、表決器表決。 四、投票表決。 五、點名表決。 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所列方法之採用,由主席決定宣告之。第五款所列方法,經出席委員 提議,五十人以上之連署或附議,不經討論,由主席逕付表決。但有關人事問題之議案, 不適用記名或點名表決方法。 採用表決器記名表決,須經出席委員三十人以上之連署或附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