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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組織法
第七十八條
各級法院及分院與各級檢察署及檢察分署之處務規程,分別由司法院與法 務部定之。
中央法規制定依據
司法/院務
中華民國112年6月17日司法院院台廳司一字第1120500702號令修正發布第六條、第七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六條、第二十條至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七條、第五十一條之四、第七十三條、第七十七條、第九十七條條文及第三章章名,除第七條自112年7月1日施行外,自112年8月15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