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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制定依據

司法/院務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9日司法院院台廳司一字第1100032899號令修正發布第十二條條文及第二條附圖一;增訂第二條附圖二、附圖二之一、附圖三,除第二條附圖二之一自112年1月1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 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 第三十七條

    少年及家事法院開庭,於法院內為之。但法律別有規定者,不在此限。少年及家事法院法 庭席位布置及旁聽規則,由司法院定之。

  • 法院組織法 第八十四條(開庭場所席位設置及法庭秩序)

    法庭開庭,於法院內為之。但法律別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法院內開庭時,在法庭實施訴訟程序之公務員及依法執行職務之人、訴訟當事人與訴訟關係 人,均應設置席位;其席位布置,應依當事人平等之原則為之。 除參與審判之法官或經審判長許可者外,在庭之人陳述時,起立,陳述後復坐。 審判長蒞庭及宣示判決時,在庭之人均應起立。 法庭席位布置及旁聽規則,由司法院定之。

  • 行政法院組織法 第四十五條

    行政法院法庭席位布置及旁聽規則,由司法院定之。

  • 懲戒法院組織法 第二十六條

    本法未規定者,準用法院組織法及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

  •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 第二十九條(開庭場所)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開庭,於法院內為之。但法律別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法庭席位布置及旁聽規則,由司法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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