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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制定依據

司法/行政訴訟
中華民國112年2月23日司法院院台廳行一字第1120300156號令修正發布全文四條,並自112年8月15日施行
  • 行政訴訟法 第八十九條

    當事人不在行政法院所在地住居者,計算法定期間,應扣除其在途之期間 。但有訴訟代理人住居行政法院所在地,得為期間內應為之訴訟行為者, 不在此限。 前項應扣除之在途期間,由司法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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