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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法
第八十九條
當事人不在行政法院所在地住居者,計算法定期間,應扣除其在途之期間 。但有訴訟代理人住居行政法院所在地,得為期間內應為之訴訟行為者, 不在此限。 前項應扣除之在途期間,由司法院定之。
當事人不在行政法院所在地住居者,計算法定期間,應扣除其在途之期間 。但有訴訟代理人住居行政法院所在地,得為期間內應為之訴訟行為者, 不在此限。 前項應扣除之在途期間,由司法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