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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制定依據

司法/行政訴訟
中華民國112年5月10日司法院院台廳行一字第11203004831號令修正發布全文二十條,並自112年8月15日施行
  • 行政訴訟法 第九十八條之六

    下列費用之徵收,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其項目及標準由司法院定之: 一、影印費、攝影費、抄錄費、翻譯費、運送費、公告行政法院網站費及 登載公報新聞紙費。 二、證人及通譯之日費、旅費。 三、鑑定人之日費、旅費、報酬及鑑定所需費用。 四、其他進行訴訟及強制執行之必要費用。 郵電送達費及行政法院人員於法院外為訴訟行為之食、宿、交通費,不另 徵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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