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中央法規制定依據

司法/行政訴訟
中華民國95年7月20日司法院院臺廳行一字第0950016618號令修正發布第八條、第九條條文
  • 行政訴訟法 第一百三十條

    筆錄或筆錄內所引用附卷或作為附件之文書內所記前條第一款至第六款事項,應依聲請於 法庭向關係人朗讀或令其閱覽,並於筆錄內附記其事由。 關係人對於筆錄所記有異議者,行政法院書記官得更正或補充之。如以異議為不當,應於 筆錄內附記其異議。 以機器記錄言詞辯論之進行者,其實施辦法由司法院定之。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