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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院組織法
第三十條
各級行政法院之處務規程,由司法院定之。
中央法規制定依據
司法/行政訴訟
中華民國112年7月31日司法院院台廳司一字第1120500916號令修正發布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六條至第三十九條、第六十五條、第八十四條條文,並自112年8月15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