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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制定依據

司法/行政訴訟
中華民國107年6月29日司法院院台廳民一字第1070015836號令修正發布全文四條,並自107年7月1日施行
  • 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六十二條(在途期間之扣除)

    當事人不在法院所在地住居者,計算法定期間,應扣除其在途之期間。但有訴訟代理人住居 法院所在地,得為期間內應為之訴訟行為者,不在此限。 前項應扣除之在途期間,由司法院定之。

  • 刑事訴訟法 第六十六條(在途期間之扣除)

    應於法定期間內為訴訟行為之人,其住、居所或事務所不在法院所在地者,計算該期間時, 應扣除其在途之期間。 前項應扣除之在途期間,由司法行政最高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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