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六十二條(在途期間之扣除) 當事人不在法院所在地住居者,計算法定期間,應扣除其在途之期間。但有訴訟代理人住居 法院所在地,得為期間內應為之訴訟行為者,不在此限。 前項應扣除之在途期間,由司法院定之。 刑事訴訟法 第六十六條(在途期間之扣除) 應於法定期間內為訴訟行為之人,其住、居所或事務所不在法院所在地者,計算該期間時, 應扣除其在途之期間。 前項應扣除之在途期間,由司法行政最高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