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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制定依據

司法/行政訴訟
中華民國112年5月10日司法院院台廳行一字第11203004811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六條,並自112年8月15日施行(原名稱:最高行政法院為無資力人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辦法)
  • 行政訴訟法 第四十九條之三

    第四十九條之一第一項事件,當事人無資力委任訴訟代理人者,得依訴訟 救助之規定,聲請行政法院為其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當事人提起上訴或抗告依前項規定聲請者,原行政法院應將訴訟卷宗送交 上級審行政法院。 第一項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辦法,由司法院參酌法務部及全國律師聯 合會等意見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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