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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制定依據

司法/行政訴訟
中華民國111年9月23日司法院院台廳行一字第1110028421號令修正發布全文十四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 第十八條(稅務專業法庭)

    最高行政法院及高等行政法院應設稅務專業法庭,審理納稅者因稅務案件提起之行政訴訟。 稅務專業法庭,應由取得司法院核發之稅務案件專業法官證明書之法官組成之。 辦理稅務案件之法官,每年應接受一定時數之稅務專業訓練或在職研習。 稅務專業法庭之組成、稅務案件專業法官證明書之核發標準、辦理稅務案件法官每年所應受 之訓練及相關辦法,由司法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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