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法 第八十九條(在途期間之扣除) 當事人不在行政法院所在地住居者,計算法定期間,應扣除其在途之期間。但有訴訟代理人 住居行政法院所在地,得為期間內應為之訴訟行為者,不在此限。 前項應扣除之在途期間,由司法院定之。 公務員懲戒法 第九十九條 行政訴訟法之規定,除本法別有規定外,與懲戒案件性質不相牴觸者,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