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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制定依據

司法/公務員懲戒
中華民國109年7月9日司法院院台廳行二字第1090020244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四條;並自109年7月17日施行(原名稱: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再審案件在途期間標準)
  • 行政訴訟法 第八十九條(在途期間之扣除)

    當事人不在行政法院所在地住居者,計算法定期間,應扣除其在途之期間。但有訴訟代理人 住居行政法院所在地,得為期間內應為之訴訟行為者,不在此限。 前項應扣除之在途期間,由司法院定之。

  • 公務員懲戒法 第九十九條

    行政訴訟法之規定,除本法別有規定外,與懲戒案件性質不相牴觸者,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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