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法 第九十八條之六(其他訴訟費用之徵收) 下列費用之徵收,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其項目及標準由司法院定之: 一、影印費、攝影費、抄錄費、翻譯費、運送費、公告法院網站費及登載公報新聞紙費。 二、證人及通譯之日費、旅費。 三、鑑定人之日費、旅費、報酬及鑑定所需費用。 四、其他進行訴訟及強制執行之必要費用。 郵電送達費及行政法院人員於法院外為訴訟行為之食、宿、交通費,不另徵收。 公務員懲戒法 第九十九條 行政訴訟法之規定,除本法別有規定外,與懲戒案件性質不相牴觸者,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