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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制定依據

司法/公務員懲戒
中華民國109年7月9日司法院院台廳行二字第1090020012號令修正發布第一條、第四條、第六條、第八條、第十條、第十二條、第十八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七條及第六條格式一;增訂第十七條之一條文,並自109年7月17日施行
  • 行政訴訟法 第九十六條(訴訟文書之利用)

    當事人得向行政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影印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請求付與繕 本、影本或節本。 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行政法院裁定許 可。 當事人、訴訟代理人、第四十四條之參加人及其他經許可之第三人之閱卷規則,由司法院定 之。

  • 公務員懲戒法 第九十九條

    行政訴訟法之規定,除本法別有規定外,與懲戒案件性質不相牴觸者,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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