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法 第九十六條(訴訟文書之利用) 當事人得向行政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影印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請求付與繕 本、影本或節本。 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行政法院裁定許 可。 當事人、訴訟代理人、第四十四條之參加人及其他經許可之第三人之閱卷規則,由司法院定 之。 公務員懲戒法 第九十九條 行政訴訟法之規定,除本法別有規定外,與懲戒案件性質不相牴觸者,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