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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法
第九十八條
公務員懲戒判決執行辦法,由司法院會同行政院、考試院定之。
中央法規制定依據
司法/公務員懲戒
中華民國109年8月24日司法院院台廳行二字第1090024493號、行政院院授人培字第10900392362號、考試院考臺組貳一字第10900054861號令會銜修正發布全文十三條,自109年7月17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