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法 第五十九條之五 職務法庭第二審案件應於六個月內審結。 職務法庭第二審之判決,應經言詞辯論為之。但職務法庭認為不必要者,不在此限。 前項言詞辯論實施之辦法,由懲戒法院定之。 公務員懲戒法 第七十四條 懲戒法庭第二審之判決,應經言詞辯論為之。但懲戒法庭第二審認為不必要者,不在此限。 前項言詞辯論實施之辦法,由懲戒法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