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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制定依據

司法/公務員懲戒
中華民國109年9月24日懲戒法院懲院文字第1091000152號令訂定發布全文十一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 法官法 第五十九條之五

    職務法庭第二審案件應於六個月內審結。 職務法庭第二審之判決,應經言詞辯論為之。但職務法庭認為不必要者,不在此限。 前項言詞辯論實施之辦法,由懲戒法院定之。

  • 公務員懲戒法 第七十四條

    懲戒法庭第二審之判決,應經言詞辯論為之。但懲戒法庭第二審認為不必要者,不在此限。 前項言詞辯論實施之辦法,由懲戒法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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