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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制定依據

司法/公務員懲戒
中華民國109年7月15日懲戒法院臺會人字第1090000363號函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十八點(原名稱: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處理要點)
  • 性別工作平等法 第十三條(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

    雇主應防治性騷擾行為之發生。其僱用受僱者三十人以上者,應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 及懲戒辦法,並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 雇主於知悉前條性騷擾之情形時,應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 第一項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之相關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訂定準則 第一條

    本準則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三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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