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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組織法
第六條
考試院設考選部、銓敘部、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其組織另以法律 定之。
中央法規制定依據
考試/組織
中華民國98年11月18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800284761號令修正公布全文十條,施行日期由考試院定之(中華民國99年2月2日施行)(中華民國99年2月5日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公人字第0990001433D號令訂定編制表;並自99年2月10日生效)(民國101年3月1日考試院第11屆第一百七十七次會議審議通過)(中華民國101年3月19日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公人字第1011003645A號令修正編制表;並自101年3月26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