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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組織法
第九條
本會為應國家文官培訓需要,設國家文官學院;其組織另以法律定之。
中央法規制定依據
考試/組織
中華民國98年11月18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800284771號令修正公布名稱及全文八條(中華民國99年2月2日施行)(中華民國99年2月5日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公人字第0990001433E號令訂定發布編制表,並自99年3月26日生效)(中華民國103年9月5日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公人字第1030012624號令修正發布編制表,並自103年10月1日生效)(原名稱:國家文官培訓所組織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