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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制定依據

考試/院務
中華民國111年2月11日考試院考臺訴字第11100009931號令修正發布第二條至第四條、第七條、第八條、第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三十條條文
  • 訴願法 第五十二條

    各機關辦理訴願事件,應設訴願審議委員會,組成人員以具有法制專長者為原則。 訴願審議委員會委員,由本機關高級職員及遴聘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專家擔任之;其中 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專家人數不得少於二分之一。訴願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及審議規則 ,由主管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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