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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制定依據

考試/院務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1日考試院考臺組參一字第10600076281號令修正發布第十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四條至第三十六條條文
  • 公務人員保障法 第四條(權益救濟)

    公務人員權益之救濟,依本法所定復審、申訴、再申訴之程序行之。 公務人員提起之復審、再申訴事件(以下簡稱保障事件),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以下簡稱保訓會)審議決定。 保障事件審議規則,由考試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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