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中央法規制定依據

考試/院務
中華民國104年7月2日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公地保字第1041160212號令訂定發布全文九點
  • 公務人員保障法 第八條(保障事件之查證)

    保障事件審理期間,如有查證之必要,經保訓會委員會議之決議得派員前往調閱相關文件及 訪談有關人員;受調閱機關或受訪談人員應予必要之協助;受指派人員應將查證結果向保訓 會委員會議提出報告。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