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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保障法
第八條(保障事件之查證)
保障事件審理期間,如有查證之必要,經保訓會委員會議之決議得派員前往調閱相關文件及 訪談有關人員;受調閱機關或受訪談人員應予必要之協助;受指派人員應將查證結果向保訓 會委員會議提出報告。
保障事件審理期間,如有查證之必要,經保訓會委員會議之決議得派員前往調閱相關文件及 訪談有關人員;受調閱機關或受訪談人員應予必要之協助;受指派人員應將查證結果向保訓 會委員會議提出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