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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制定依據

考試/通用
中華民國76年8月19日考試院令修正發布第四條條文
  •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 第二十條

    退除役官兵參加各種任用資格考試或就業考試時,應分別職業酌予優待。

    第二十一條

    退除役官兵轉任公職,除各級學校教員外,其原服軍職之年資應予合併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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