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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
第二十條
退除役官兵參加各種任用資格考試或就業考試時,應分別職業酌予優待。
第二十一條退除役官兵轉任公職,除各級學校教員外,其原服軍職之年資應予合併計算。
退除役官兵參加各種任用資格考試或就業考試時,應分別職業酌予優待。
第二十一條退除役官兵轉任公職,除各級學校教員外,其原服軍職之年資應予合併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