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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制定依據

考試/通用
中華民國104年4月29日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公地保字第1040006425號令修正發布第二條、第七條條文,並自103年12月25日施行
  • 公務人員保障法 第三十二條(扣除在途期間)

    復審人不在原處分機關所在地住居者,計算法定期間,應扣除在途期間。但有復審代理人住 居原處分機關所在地,得為期間內應為之復審行為者,不在此限。 前項扣除在途期間之辦法,由保訓會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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