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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制定依據

考試/通用
中華民國112年3月8日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公地保字第1121160024號令修正發布全文六條,自發布日施行
  • 公務人員保障法 第四十二條

    復審人或其代理人得向保訓會請求閱覽、抄錄、影印或攝錄卷內文書,或 預納費用請求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但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為 限。 保訓會對前項之請求,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不得拒絕: 一、復審事件決定擬辦之文稿。 二、復審事件決定之準備或審議文件。 三、為第三人之正當權益有保密之必要者。 四、其他依法律或基於公益,有保密之必要者。 第一項之收費標準,由保訓會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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