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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制定依據

考試/通用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3日考試院考臺組參一字第10600089921號、行政院院授人培揆字第10600609592號令會銜修正發布全文二十二條,自發布日施行
  • 公務人員保障法 第二十二條(職務涉訟之辯護及協助)

    公務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涉訟時,服務機關應輔助其延聘律師為其辯護及提供法律上之協助。 前項情形,其涉訟係因公務人員之故意或重大過失所致者,應不予輔助;如服務機關已支付 涉訟輔助費用者,應予追還。 第一項之涉訟輔助辦法,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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