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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制定依據

考試/考選/組織
中華民國111年8月16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11100050121號令廢止
  • 考選部組織法 第十九條

    考選部為因應各種業務或特殊需要,得設各種委員會,分別辦理各有關業 務之審議或研議等事項。 前項各委員會之主任委員及委員,由部長聘請專家學者或指定部內高級人 員擔任之,均為無給職。 第一項所需工作人員,均就本法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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