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中央法規制定依據

考試/考選/試務通用
中華民國110年8月24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11000058581號令修正發布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二十四條;增訂第三條之一、第十二條之一條文
  • 典試法 第二十一條

    舉行考試時,應考人應依規定時間入場應試。 應考人應試,有違規舞弊情事,應依規定予以扣考、扣分或不予計分,如 涉及刑事責任,移送檢察機關辦理。 試場規則及監場規則,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定之。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