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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制定依據

考試/考選/試務通用
中華民國108年9月9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10800035671號令修正發布全文十九條,自發布日施行
  • 典試法 第二十一條(應試違規之處理方式)

    舉行考試時,應考人應依規定時間入場應試。 應考人應試,有違規舞弊情事,應依規定予以扣考、扣分或不予計分,如涉及刑事責任,移 送檢察機關辦理。 試場規則及監場規則,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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