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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制定依據

考試/考選/試務通用
中華民國111年3月15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11100008441號令修正發布第五條條文
  • 典試法 第二十六條

    應考人得於榜示後依規定申請複查成績或閱覽其試卷。 複查成績之申請期限、收費及相關程序等有關事項之辦法,由考選部報請 考試院定之。 應考人閱覽試卷不得有抄寫、複印、攝影、讀誦錄音或其他各種複製行為 。 閱覽試卷之方式、範圍、申請期限、收費及相關程序等有關事項之辦法, 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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