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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制定依據

考試/考選/試務通用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8日考試院考臺考一字第11206002251號令修正發布第六條條文
  • 典試法 第十九條

    典試委員及命題委員、審查委員所命擬、審查之試題,應以密件送考選部 提請典試委員長決定並使用。 採用題庫試題之考試科目,應提報典試委員會,其試題應由典試委員長商 同或商請各組召集人、典試委員抽審之。 典試委員及命題委員命題時,測驗式試題應附標準答案。申論式試題應附 參考答案或計算過程及評分標準,供閱卷委員評閱試卷之參考。 命題大綱、命題程序、題數限制及擬題原則等有關事項之規則,由考選部 報請考試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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