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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制定依據

考試/考選/試務通用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8日考試院考臺考一字第11206002251號令修正發布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三十條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 典試法 第二十五條

    申論式試卷評閱得採單閱、平行兩閱、分題評閱、分題平行兩閱等方式行 之,必要時得採線上閱卷;測驗式試卷採電子計算機評閱。有關申論式試 卷、測驗式試卷評閱及平行兩閱評分差距過大之處理等有關事項之規則, 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定之。 考試完畢試卷應固封並集中保管,閱卷期間試卷拆封讀卷、重新固封及超 過保管年限後銷毀等有關事項之辦法,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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