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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
第八條
考選部應於公務人員考試公告後,將考試公告及應考須知函送保訓會據以擬定訓練計畫。並 應於榜示後將榜單及考試錄取人員履歷清冊等相關資料函送保訓會及申請舉辦考試機關辦理 本訓練。
第十條訓練計畫應明定訓練類別、訓練重點、訓期、訓練課程、實施方式、訓練機關(構)學校、 調訓程序、保留受訓資格、補訓或重新訓練、免除或縮短訓練、停止訓練、訓練經費、津貼 支給標準及福利、生活管理、輔導、請假、獎懲、成績考核、廢止受訓資格及請領考試及格 證書等有關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