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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
第九條
委託申請舉辦考試機關辦理本訓練時,應由該機關擬定訓練計畫,函送保訓會核定實施。 但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司法官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計畫,由司法官訓練委員會議 定後,交由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函送保訓會備查。
第十條訓練計畫應明定訓練類別、訓練重點、訓期、訓練課程、實施方式、訓練機關(構)學校 、調訓程序、保留受訓資格、補訓或重新訓練、免除或縮短訓練、停止訓練、訓練經費、 津貼支給標準及福利、生活管理、輔導、請假、獎懲、成績考核、廢止受訓資格及請領考 試及格證書等有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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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年公務人員高等暨普通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計畫
二十一、性質特殊之高等暨普通考試類科錄取人員訓練,必要時得經保訓會同意,另訂訓練 計畫,並送保訓會核定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