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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制定依據

考試/考選/軍人轉任公職考試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7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11106000551號令修正發布第五條、第十一條條文及第四條附表一,自發布日施行
  • 後備軍人轉任公職考試比敘條例 第五條之一

    國軍上校以上軍官轉任公務人員,以考試定其資格;其考試類科、應考資格、應考年齡、 工作經驗、考試方式、應試科目、成績計算、及格標準及其他有關事項,由考試院另以考 試規則定之。 前項考試得按轉任機關分別報名、分別錄取任用,並得依應考人軍職官等官階採行不同考 試方式。 第一項考試及格人員取得簡任官等任用資格,並按其軍職官等官階及年資,比敘相當職等 及俸級,其轉任簡任低職等職務及先以薦任第八職等或第九職等任用者,除予合格實授外 ,其依規定應取得之較高官等、職等任用資格,仍予保留。 第一項考試及格人員,按報名轉任機關,由國家安全會議、國家安全局、國防部、行政院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及其所屬機關(構)、中央及直轄市政府 役政、軍訓單位任用,並僅得於各轉任機關間轉調。但轉調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及其所屬機 關(構),以具有航海(空)、造船、輪機、資訊、電子等特殊專長者為限。 隨同業務移撥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及其所屬機關(構)之國軍上校以上軍官,尚未取得公務 人員任用資格者,本條例修正公布施行後,三年內得依原國軍上校以上軍官外職停役轉任 公務人員檢覈規則辦理。 本條例修正公布施行前,國軍上校以上軍官外職停役轉任公務人員,經核定有案者,依原 國軍上校以上軍官外職停役轉任公務人員檢覈規則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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