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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制定依據

考試/銓敘/組織
中華民國113年1月25日考試院考臺保一字第11308000201號令廢止
  •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監理委員會組織條例 第五條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考試院副院長兼任,綜理會務;並置委員十九人 至二十三人,由中央與地方政府有關機關代表及軍公教人員代表組成,均 由考試院院長聘兼;其產生辦法由考試院定之。 前項軍公教人員代表不得少於委員總額三分之一,任期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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