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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組織條例
第十二條
本會委員會議以每月開會一次為原則,由主任委員為主席,主任委員未能 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為主席,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均不能出席時,由 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前項會議並得邀請有關機關派員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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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辦事細則
第二十一條
本會委員會議以每月召開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委員會議規則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