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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制定依據

考試/銓敘/任用
中華民國86年4月2日考試院八六考臺組貳一字第01962號、行政院臺八十六人政力字第10332號令修正全文十二條
  • 交通事業人員升資甄審辦法 第六條

    升資甄審程序如下: 一、升資甄審每年辦理一次,於事業機構有副長級以上資位職務出缺可予派任時為之。但 因業務之特殊需要,經報請交通部同意得辦理臨時升資甄審。 二、各事業機構填具升資甄審評分表及名冊報請各該事業總機構升資甄審委員會初審,其 未設有總機構者,由各該事業機構升資甄審委員會初審,交通部升資甄審委員會復審 。 三、交通行政機關人員及一般行政機關人員應資位之甄審,由用人事業機構函請現職服務 機關填具升資甄審評分表,逕報交通部升資甄審委員會辦理,不受初審之限制。 前項升資甄審名冊如附表二。 升資甄審委員會之組織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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