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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任用法
第三十四條
經高等考試、普通考試或特種考試及格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 員,另以法律定之。
中央法規制定依據
考試/銓敘/任用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8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100110021號令修正公布全文十五條,除第八條及第九條自公布日施行外,由考試院定之(中華民國112年9月14日考試院考臺銓一字第11207001161號令發布,除第八條、第九條自公布日施行外,自113年1月1日施行)